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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企业享有对外经营权。
  企业技术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等条件具备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有对外经营权,可以直接在境外承揽工程,提供劳务,出口建筑材料、设备,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设备。
  未获得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各种有对外经营权的建筑企业、工贸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和劳务输出,并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经营出入境的业务人员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常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实行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社会发行债券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银行审批或者由银行审批。需要使用境外贷款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增提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用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企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
  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自主支配和统筹使用资金权。
  企业对所掌握的资金,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自主支配、统筹使用。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交上交利润。
  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大型施工机械或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抵押、有偿转让。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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