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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允许承包的工程范围,自主做出经营决策,选择承包对象,确定承包方式。可以自主决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跨行业、跨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能力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企业对所承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予以优先安排。企业在实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时,有权要求在资金、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保证,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如由企业垫付资金,企业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第七条 企业享有建筑产品、劳务承包定价权。
  企业可在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指导下,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和使用单位对工期、质量的特殊要求,自主制定工程投标报价。工程的承包价格应由企业与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确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
  企业开发建造的商品房,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调节因素定价。
  企业提供的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八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开办的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产品,有权自主销售。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企业享有承包工程所需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由企业负责采购的物资可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和供货办法,自行签订定货合同。企业有权拒绝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其他部门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建筑材料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建筑材料,其质量、品种、规格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有权拒收;不能按时供应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提供采购资金,由企业按实际需要在市场代为采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商建设单位解决有关费用。
  国家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企业有权与生产企业或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明确供货时间和质量等。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可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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