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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一)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殖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
  (二)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报城市政府。城市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
  (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事业的发展。
  (一)制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行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加强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资质管理,实行资质等级的动态管理办法;
  (三)积极推行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价格改革,逐步理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价格体系,会同物价等部门及时调整水、气、热的价格;
  (四)指导企业配套进行人事、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革。
  (五)组织实施城市计划用水、用气、用热管理和节约用水、用气、用热管理;
  (六)推动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发展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多方筹措资金,增加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行业的投资。
  (一)积极争取国家低息和贴息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发展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行业。用于供水、供气、供热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0%税率;
  (二)国家重点补助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应用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项目及老、少、边、穷地区项目建设;
  (三)积极利用国外贷款支持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行业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均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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