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 国家体改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
《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
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8月27日 建法[1993]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体改委(办)、经委(计经委、生产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体改委(办)、经委(计经委、生产委)、深圳市城管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现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
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行业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是国家在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的行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是与城市经济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企业提供的产品是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第三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需求,逐步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公用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
第四条 企业中的一切组织和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积极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