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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人事部 关于认定
 “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月15日 建房字第27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人事(职改)部门: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起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房地产估价师制度,我国将正式建立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和考试制度,并决定在《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办法》未出台之前,在现有的房地产估价人员中,对那些已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精通估价理论、熟悉掌握估价技巧的优秀专业人员,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认定为“房地产估价师”,以代替现在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经济师、工程师等称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认定范围:房地产估价专职人员、长期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工作的专家和学者。
  2.认定人数:200人。
  3.认定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②具有经济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在全国二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房地产估价专业论文或专著;
  ④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达4年以上;
  ⑤由其主持评估并撰写的,经政府或委托单位认可的估价报告书达10宗。
  4.认定方式:考、评结合。
  5.申报与考评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迅即根据认定条件进行初评,并确定5名以内优秀者(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可适当增加名额)并征得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于1993年2月底以前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1993年3月中旬进行考评。
  6.1993年3月底公布首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并由建设部、人事部联合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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