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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业务延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业务延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办产函〔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简化审批手续,现就加工贸易业务延期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规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两次延期后仍无法完成出口,确需再次延期的,经营企业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内提出再次延期事情,并提交情况说明报告,由原审批机关报请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不再报送商务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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