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资质办组织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并结合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进行一致性复核。
对于初次换证单位,由部资质办组织换证审查,审查换证单位的换证申请材料,并作出换证结论;对于再次换证单位,部资质办组织换证专家评审,审查换证单位的换证申请材料和评审机构的换证评审意见,并作出换证结论。
(三)地方临时资质换证审批和备案
1、申请换证的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其中再次换证单位还要提供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
2、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监理地方临时资质换证的单位进行审批,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报部资质办备案。
(四)部资质办向通过换证的单位换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业的换证工作,切实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有关工作,换证申请材料提交具体日期参见附表。
(二)规定期限之后提交换证申请材料的,部资质办按重新申请程序办理。重新申请获得资质的,原获证时间不再延续。
(三)本次换证依据部资质办2004年发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信计资[2004]010号文)和“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文)中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条件。结论分为同意换证、降级、取消三种。
(四)申请换证单位如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等有异议,可向部资质办提出申诉(联系电话:010-68207243),由部资质办复议。如对部资质办作出的换证结论有异议,可向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010-68208201)提出申诉,由部管委会复议。
附件:2008年换证申请材料提交时间表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08年换证申请材料提交时间表
资质等级
| 批准日期
| 材料提交部资质办
截止日期
| 备注
|
部临时
| 2007-04-11
(2005-04-11)
| 2009-02-27
| 再次换证单位
|
2007-11-01
(含2007-12-31)
(2005-11-01)
| 2009-09-15
| 再次换证单位
|
2007-06-11
| 2009-05-20
| 初次换证单位
|
2007-11-11
| 2009-09-28
| 初次换证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