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2009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换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信计资[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办)研究,现将2009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换证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内首次获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初次换证单位);2005年1月1日-12月31日获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证书,并已于2007年换证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再次换证单位)。
二、换证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换证评审
对于初次换证单位,考虑获证时间较短,适当简化换证手续,暂不要求提供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对于再次换证单位,换证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换证的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资质评审机构提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换证申请表》(请登录www.ceecm.gov.cn下载)及相关材料(以下简称换证申请材料)。
2、评审机构依据有关工作规范,组织文审及现场审核工作。对换证单位提交的重大项目或认为有必要复核的项目,需对其最终用户进行调查、征求意见等,最终形成换证评审报告。
3、正常情况下,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证审核。
(二)部临时资质换证初审和审批
1、对于初次换证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初审意见。
对于再次换证单位,在换证评审完成后应及时向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初审意见。
2、申请换证的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部资质办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其中再次换证的监理单位还要提供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