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过渡期内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计资[2006]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信息产业部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关问题的通告》(信部规[2006]162号)和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以下称澳门特区电信办)达成的一致意见,现将过渡期内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特区电信办的推荐,在过渡期内,澳门特区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可暂时受理澳门特区三、四级资质申请者的评审请求。在取得信息产业部正式委托前,该中心可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赛宝认证中心两个评审机构的指导下进行评审工作。
二、过渡期内,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原则上按“关于发布《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通知”(信部规[2003]440号)执行,但可放宽以下条款:
(一)不考核项目经理数量要求,但应考核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人员数量;
(二)不考核职称要求,但应考核相关学历及从业经历;
(三)系统集成的业绩可以包括在内地和澳门从事的项目,原则上不包括海外项目(具有充分证明材料的,可酌情考虑);
(四)鉴于特区企业在注册资金方面的特殊情况,可采用经审计后的企业净资产值,作为对注册资金的补充要求,即三级资质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且企业净资产不少于80万元;四级资质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或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且企业净资产不少于20万元;
(五)三、四级资质暂不要求具备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但要求具备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六)申请三级资质的企业,系统集成项目总值和软件费用标准:
1、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