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向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报一二级资质单位当年年审情况。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应把本省市三、四级资质单位当年年审结论及时上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没有按时年审的获证单位,逾期二个月仍未提交年审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收回,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年审结果将在相关媒体上及时公布。
第三章 换 证
第十条 获证单位应提前做好换证工作的准备,最迟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更换证书申请。
第十一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承办换证审查事宜。对一、二级获证单位的换证审查,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具体实施。对三、四级获证单位的换证审查,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换证的单位,应当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
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要求或获证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在接受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两个月内完成对申请换证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出具换证审查认证报告。
第十四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认证机构出具的换证审查认证报告,作出准予换证、降级和取消资质的结论。
第十五条 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一、二级资质单位做出换证审批结论,并将换证审批结论通报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本省三、四级资质单位做出换证审批结论,并将审批结论上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没有按时办理资质换证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收回,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