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部认证办[20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各应用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根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通知有关企业单位认真执行。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获证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的单位。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获得《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年审包括自查和年检。"自查"是指每个自然年度,获证单位对其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综合能力进行自我审查,并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送自查材料;"年检"是指每两个自然年度,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依据获证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其从事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进行审查,并加盖年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