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事宜的通告
依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信息产业部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关问题的通告》和《
信息产业部关于延长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过渡期的通告》已于2006年3月13日和2007年3月27日先后发布,上述通告就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有关问题做出特别规定,设立过渡期并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
鉴于过渡期已结束,经商澳门特别行政区电信管理局,考虑到过渡期实行两年来的实际情况,我部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执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的规定(详见附件)。
附件:1、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的有关规定
2、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人员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有关规定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的有关规定
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委托前,根据澳门特区电信管理局的推荐,澳门特区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可暂时对澳门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的申请者进行评审。
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原则上按“关于发布《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的通知”(信部规[2003]440号)执行,但考虑特区的实际情况,澳门特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若干条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