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便利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电办进字[2008]39号)
各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近两年来,在有关地方机电办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和签发便利化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方便了企业,受到了企业的好评。为了进一步全面开展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由商务部签发的部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下放至地方机电办打印和发放问题。
(一)请需要开通地方打印发证的地方机电办,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委托地方机电办打印和发放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通知》(商产字[2007]101号)文件的要求,在2008年12月15日前,完成开通商务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本地打印和发放的工作。
(二)2009年1月1日起,商务部签发的在地方打印和发放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件需要修改时,企业应填写《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修改申请表格》(见附件),经地方机电办经办人员签字并在表格右下方加盖本机电办公章后,将此申请表格传真至国家机电办。国家机电办根据《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修改申请表格》(传真件),在三个工作日内修改,并将电子数据传回地方机电办打印新证。
二、关于由地方机电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打印和发放工作下放至本省、区内其他地级市的问题。
(一)各省、自治区机电办要分析本地需求情况,将本地进口便利化的具体需求汇总上报至国家机电办。特别需要考虑地级市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保证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具备专用连网电脑、针式打印机供该项工作使用。
(二)各地方机电办要对地市级办理进口证件的机构负责人做好培训,印章使用、证件和档案保管要制定专门规章。
有关省、自治区机电办需在上报开通地市打证申请材料中,落实地市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方式、基本办公条件、印章使用规范等。
三、关于由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跨年度打印、发证的有关问题。
按照目前有关的管理办法,自动进口许可证不能跨年度使用,往往在年初给进口单位和相关地方、部门机电办带来较大工作量。为解决这一问题,从2008年开始,每年12月10-31日开始受理次年1月1日至1月20日到货的由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的进口申请,并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请各地、各部门机电办认真核实进口单位说明的预计到货时间,如果确认1月1日至1月20日间到货,请转报时在说明栏内明确说明,按现有规定转报即可。预计在次年1月20日以后到货的进口申请,在1月1日以后按照正常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