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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7号――201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修订目录


1604.32 - -鲟鱼子酱代用品”

子目1605.20

删除并替换为:

“ -小虾及对虾:

1605.21 - -非密封包装

1605.29 - -其他”

子目1605.90

删除并替换为:

“ -软体动物:

1605.51 - -牡蛎(蚝)

1605.52 - -扇贝,包括海扇

1605.53 - -贻贝

1605.54 - -墨鱼及鱿鱼

1605.55 - -章鱼

1605.56 - -蛤、鸟蛤及舟贝

1605.57 - -鲍鱼

1605.58 - -蜗牛及螺,海螺除外

1605.59 - -其他 -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1605.61 - -海参

1605.62 - -海胆

1605.63 - -海蜇

1605.69 - -其他”

第十七章

子目注释

删除并替换为:

“子目注释: 一、子目1701.12、1701.13 及1701.14 所称“原糖”,是指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蔗糖含量对应的旋光读数低于99.5°的糖。”

新增子目注释二

“二、子目1701.13 仅包括非离心甘蔗糖,其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蔗糖含量对应的旋光读数不低于69°但低于9 3°。该产品仅含肉眼不可见的不规则形状天然他形微晶,外被糖蜜残余及其他甘蔗成分。”

子目1701.11 和1701.12

删除并替换为:

“1701.12 - -甜菜糖

1701.13 - -本章子目注释二所述的甘蔗糖

1701.14 - -其他甘蔗糖”

第二十章

子目2003.20:

删除该子目。

子目2008.92

删除并替换为:

“2008.93 --蔓越橘(大果蔓越橘、小果蔓越橘、越橘) 2008.97 - -什锦果实”

子目2009.80

删除并替换为:

“ -其他未混合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2009.81 - -蔓越橘汁(大果蔓越橘、小果蔓越橘、越橘) 2009.89 - -其他”

第二十四章

新增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2403.11 所称“水烟料”, 是指由烟草和甘油混合而成用水烟筒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芳香油及提取物、糖蜜或糖,也不论是否用水果调味,但供在水烟筒中吸用的非烟草产品除外。”

子目2403.10

删除并替换为:

“ -供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

2403.11 - -本章子目注释所述的水烟料

2403.19 - -其他”

第二十五章

税目25.28、子目2528.10 和2528.90

删除并替换为:

“25.28 天然硼酸盐及其精矿(不论是否煅烧), 但不包括从天然盐水析离的硼酸盐;天然粗硼酸,含硼酸干重不超过85%: 2528.00 天然硼酸盐及其精矿(不论是否煅烧), 但不包括从天然盐水析离的硼酸盐;天然粗硼酸,含硼酸干重不超过85%”

第二十七章

子目注释四

删除并替换为:

“四、子目2710.12 所称“轻油及其制品”, 是指温度在21 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包括损耗)在9 0%及以上的



产品(以美国标准试验法D86 为准)。”

新增子目注释五:

“五、税目27.10 的子目所称“生物柴油”, 是指从动植物油脂(不论是否使用过)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单烷基酯。”

子目2710.1 至2710.19

删除并替换为:

“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但原油除外)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 %)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不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2710.12 - -轻油及其制品

2710.19 - -其他

2710.20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但原油除外)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 %)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第二十八章

新增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2852.10 所称“已有化学定义”是指符合第二十八章注释一(一)至(五)或第二十九章注释一(一)至(八)规定的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税目28.52

删除并替换为:

“28.52 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汞齐除外:

2852.10 -已有化学定义的

2852.90 -其他”

第二十九章

新增章注释二(五):

“(五)税目30.02 的免疫制品;” 原章注释二(五)至(十), 编号相应调整为二(六)至(十一)。

子目2903.4 至2903.69

删除并替换为:

“ -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卤素的无环烃卤化衍生物:

2903.71 - -一氯二氟甲烷

2903.72 - -二氯三氟乙烷

2903.73 - -二氯一氟乙烷

2903.74 - -一氯二氟乙烷

2903.75 - -二氯五氟丙烷

2903.76 - -溴氯二氟甲烷、溴三氟甲烷及二溴四氟乙烷

2903.77 - -其他,仅含氟和氯的全卤化物

2903.78 - -其他全卤化衍生物

2903.79 - -其他 -环烷烃、环烯烃或环萜烯烃的卤化衍生物:

2903.81 --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ISO)〕, 包括林丹(ISO,INN)

2903.82 --艾氏剂(ISO)、氯丹(ISO)及七氯(ISO)

2903.89 - -其他 -芳烃卤化衍生物:

2903.91 - -氯苯、邻二氯苯及对二氯苯

2903.92 --六氯苯(ISO)及滴滴涕(ISO,INN)〔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

2903.99 - -其他”

新增子目2908.92:

“2908.92 --4,6-二硝基邻甲酚〔二硝酚(ISO)〕及其子目2912.30:

删除该子目。

子目2912.4

删除并替换为:

“ -醛醇、醛醚、醛酚及含其他含氧基的醛:”

子目2914.21:

删除该子目。

新增子目2916.16:

“2916.16 - -乐杀螨(ISO)”

子目2916.35:

删除该子目。

子目2916.36:

删除该子目。

税目29.31

删除并替换为:

“29.31 其他有机-无机化合物:

2931.10 -四甲基铅及四乙基铅

2931.20 -三丁基锡化合物

2931.90 -其他”

子目2932.2 至2932.29

删除并替换为:

“2932.20 -内酯”

子目2937.3 至2937.40:

删除这些子目。

新增子目2939.44:

“2939.44 - -去甲麻黄碱及其盐”

第三十章

新增章注释一(二):

“(二)用于帮助吸烟者戒烟的制剂,例如,片剂、咀嚼胶或透皮贴片(税目21.06 或38.24);” 原章注释一(二)至(七),编号相应调整为一(三)至(八)。

章注释二

删除并替换为:

“二、税目30.02 所称的“免疫制品”是指直接参与免疫过程调节的多肽及蛋白质(税目29.37 的货品除外),例如,单克隆抗体(MAB) 、抗体片段、抗体偶联物及抗体片段偶联物、白介素、干扰素(IFN) 、趋化因子及特定的肿瘤坏死因子(TNF) 、生长因子(GF) 、促红细胞生成素及集落刺激因子(CSF)。”

税目30.02 的税目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30.02 人血;治病、防病或诊断用的动物血制品;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制品,不论是否修饰或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疫苗、毒素、培养微生物(不包括酵母)及类似产品:”

子目3002.10

删除并替换为:

“3002.10 -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制品,不论是否修饰或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

第三十七章

子目3702.51 和3702.52

删除并替换为:

“3702.52 - -宽度不超过16 毫米”

子目3702.91 至3702.95

删除并替换为:

“3702.96 - -宽度不超过35 毫米,长度不超过30 米

3702.97 - -宽度不超过35 毫米,长度超过30 米

3702.98 - -宽度超过35 毫米”

第三十八章

章注释三(四)

删除并替换为:

“(四)零售包装的蜡纸改正液、其他改正液及改正带(税目96.12 的产品除外);以及”

新增章注释七:

“七、税目38.26 所称的“ 生物柴油”, 是指从动植物油脂(不论是否使用过)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单烷基酯。”

子目注释一

删除并替换为:

“一、子目3808.50 仅包括税目38.08 的货品,含有一种或多种下列物质:艾氏剂(ISO);乐杀螨(ISO);毒杀芬(ISO); 敌菌丹(ISO); 氯丹(ISO); 杀虫脒(ISO); 乙酯杀螨醇(ISO);滴滴涕(ISO,INN) 〔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 狄氏剂(ISO,INN);4,6-二硝基邻甲酚〔二硝酚(ISO) 〕及其盐;地乐酚(ISO )及其盐或酯;1,2-二溴乙烷(ISO);1,2-二氯乙烷(ISO); 氟乙酰胺(ISO);七氯(ISO);六氯苯(ISO);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O,INN);汞化合物;甲胺磷(ISO); 久效磷(ISO); 环氧乙烷(氧化乙烯); 对硫磷(ISO); 甲基对硫磷(ISO);五氯苯酚(ISO)及其盐或酯;磷胺(ISO);2,4,5-涕(ISO)(2,4,5-三氯苯氧基乙酸)及其盐或酯;三丁基锡化合物。 子目3808.50 还包括含有苯菌灵(ISO)、克百威(ISO)及福美双(ISO)混合物的粉状制剂。” 

新增税目38.26:

“38.26 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不含或含有按重量计低于70 %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

3826.00 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不含或含有按重量计低于70 %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

第四十一章

子目4101.20

删除并替换为:

“4101.20 -未剖层的整张皮,简单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 千克,干盐腌的不超过10 千克,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 千克”

第四十二章

新增章注释一:

“一、本章所称的“皮革”包括油鞣皮革(含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 原章注释一至三,编号相应调整为二至四。

章注释二(一)〔(序号重排后为章注释三(一)〕

删除并替换为:

“(一)除上述注释二所规定的以外,税目42.02 也不包括:”

子目4202.11

删除并替换为:

“4202.11 - -以皮革或再生皮革作面”

子目4202.21

删除并替换为:

“4202.21 - -以皮革或再生皮革作面”

子目4202.31

删除并替换为:

“4202.31 - -以皮革或再生皮革作面”

子目4202.91

删除并替换为:

“4202.91 - -以皮革或再生皮革作面”

第四十四章

新增子目注释一:

“一、子目4401.31 所称“木屑棒”是指由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及其他木材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副产品(例如,刨花、锯末及碎木片)直接压制而成或加入按重量计不超过3%的粘合剂后粘聚而成的产品。此类产品呈圆柱状,其直径不超过25 毫米,长度不超过100 毫米。” 原子目注释一,编号相应调整为子目注释二。

子目4401.30

删除并替换为:

“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4401.31 - -木屑棒

4401.39 - -其他”

子目4403.4

删除并替换为:

“ -其他,本章子目注释二所列的热带木的:”

子目4407.2

删除并替换为:

“ -本章子目注释二所列的热带木:” 

子目4408.3

删除并替换为:

“ -本章子目注释二所列的热带木:”

子目4412.31

删除并替换为:

“4412.31 --至少有一表层是本章子目注释二所列的热带木”

第四十七章

子目4706.93

删除并替换为:

“4706.93 - -用机械和化学联合法制得的浆”

第四十八章

章注释二(十四)

删除并替换为:

“(十四)税目92.09 的制品;”

章注释二(十五)

删除并替换为: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或 (十六)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钮扣,卫生巾( 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

子目注释三

删除并替换为:

“三、子目4805.11 所称“半化学的瓦楞纸”,是指所含用机械和化学联合法制得的未漂白硬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65%的成卷纸张,并且在温度为23℃和相对湿度为50%时,经过30 分钟的瓦楞芯纸平压强度测定(CMT30),抗压强度超过1.8 牛顿/克/平方米。”

子目注释四 删除并替换为:

“四、子目4805.12 包括主要用机械和化学联合法制得的草浆制成的成卷纸张,每平方米重量在130 克及以上,并且在温度为23℃和相对湿度为5 0%时,经过30 分钟的瓦楞芯纸平压强度测定(CMT30),抗压强度超过1.4牛顿/克/平方米。”

子目4808.20 和4808.30

删除并替换为:

“4808.40 -皱纹牛皮纸,不论是否压花或穿孔”

子目4814.10:

删除该子目。

税目48.18 的税目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48.18 卫生纸及类似纸、家庭或卫生用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成卷宽度不超过36 厘米或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状的;纸浆、纸、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手帕、面巾、台布、餐巾、床单及类似的家庭、卫生或医院用品、衣服及衣着附件:”

子目4818.40:

删除该子目。

第十一类

类注释一(二十)

删除并替换为:

“(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用具、拉链、打字机色带、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或”

新增类注释七(三):

“(三)裁剪成一定尺寸,至少有一边为带有可见的锥形或压平形的热封边,其余各边经本注释其他各项所述加工,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用热切法或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 原类注释七(三)至(六), 编号相应调整为七(四)至(七)。

第五十六章

章注释一(四)

删除并替换为:

“(四)以毡呢或无纺织物为底的粘聚或复制云母(税目68.14);”

章注释一(五)

删除并替换为:

“(五)以毡呢或无纺织物为底的金属箔(通常归入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或”

新增章注释一(六):

“(六)税目96.19 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子目5601.10:

删除该子目。

第五十八章

子目5801.24 和5801.25

删除并替换为:

“5801.27 - -经起绒织物”

子目5801.34 和5801.35

删除并替换为:

“5801.37 - -经起绒织物”

第六十一章

章注释六(一)

删除并替换为:

“(一)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过86 厘米幼儿的服装;”

第六十二章

章注释四(一)

删除并替换为:

“(一)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过86 厘米幼儿的服装;”

子目6211.41:

删除该子目。

第六十三章

子目6306.9 至6306.99

删除并替换为: “6306.90 -其他”

第六十四章

子目6406.9 至6406.99

删除并替换为: “6406.90 -其他”

第六十五章

税目65.05、子目6505.10 和6505.90

删除并替换为:

“65.05 针织或钩编的帽类,用成匹的花边、毡呢或其他纺织物(条带除外)制成的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任何材料制的发网,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6505.00 针织或钩编的帽类,用成匹的花边、毡呢或其他纺织物(条带除外)制成的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任何材料制的发网,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第六十八章

子目6811.83:

删除该子目。

第七十一章

章注释三(五)

删除并替换为:

“(五)第四十二章注释三(二)所述的税目42.02 或42.03 的物品;”

第七十三章

子目7319.20 和7319.30

删除并替换为:

“7319.40 -安全别针及其他别针”

第七十四章

子目7418.1 至7418.19

删除并替换为:

“7418.10 -餐桌、厨房或其他家用器具及其零件;擦锅器及洗刷擦光用的块垫、手套及类似品”

第七十六章

子目7615.1 至7615.19

删除并替换为:

“7615.10 -餐桌、厨房或其他家用器具及其零件;擦锅器及洗刷擦光用的块垫、手套及类似品”

第八十二章

子目8201.20:

删除该子目。

子目8205.80 和8205.90

删除并替换为:

“8205.90 -其他,包括由本税目项下两个或多个子目所列物品组成的成套货品”

第八十四章

章注释二最后两行

删除并替换为:

“税目84.24 不包括: (一)喷墨印刷(打印)机器(税目84.43);或

(二)水射流切割机(税目84.56)。”

章注释九(三)2

删除并替换为:

“2.组装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

子目8452.40 至8452.90

删除并替换为:

“8452.90 -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底座和罩盖及其零件;缝纫机的其他零件”

税目84.56 的税目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84.56 用激光、其他光、光子束、超声波、放电、电化学法、电子束、离子束或等离子弧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水射流切割机:”

新增子目8479.7 至8479.79:

“ -旅客登机(船)桥:

8479.71 - -用于机场的

8479.79 - -其他”

第八十五章

章注释一(四)

删除并替换为:

“(四)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真空设备(税目90.18);或”

新增子目8507.50 及8507.60:

“8507.50 -镍氢蓄电池 8507.60 -锂离子蓄电池”

税目85.22 的税目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85.22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85.19 或85.21 所列设备的零件、附件:”

子目8523.40

删除并替换为:

“ -光学媒体:

8523.41 - -未录制

8523.49 - -其他”

子目8528.73

删除并替换为:

“8528.73 - -其他,单色的”

子目8540.12

删除并替换为:

“8540.12 - -单色的”

子目8540.40 和8540.50

删除并替换为:

“8540.40 - 单色的数据/ 图形显示管; 彩色的数据/图形显示管,屏幕荧光点间距小于0.4 毫米”

子目8540.72:

删除该子目。

第八十七章

子目8714.1 至8714.19

删除并替换为:

“8714.10 -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用”

第九十章

子目9007.1 至9007.19

删除并替换为:

“9007.10 -摄影机”

子目9008.10 至9008.40

删除并替换为:

“9008.50 -投影仪、放大机及缩片机”

第九十一章

子目9109.1 至9109.19

删除并替换为:

“9109.10 -电力驱动的”

子目9114.20:

删除该子目。

第九十二章

税目92.05 的税目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92.05 管乐器(例如,键盘管风琴、手风琴、单簧管、小号、风笛),但游艺场风琴及手摇风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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