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办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的政策及各项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协调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出口的长远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年度指导性计划,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宣传、落实国家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具体办法,推动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负责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和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快技术创新,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拓国际市场,建立正常出口秩序;配合国家机电办做好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协调工作。
各地区机电办负责本地区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审核的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工作。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需进口配额、特定产品、集中登记产品的汇总、审核和转报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电子信息网络系统,逐步实行机电产品进口电子审批全国联网和建立宏观监控预警机制。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的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负责或参与各类引进项目所需进口机电产品的前期咨询工作。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资料的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各地区、部门机电办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的机电产品进口统计资料以电子数据传输的形式报送国家机电办,并按季度报送机电产品出口的统计分析资料。
第十三条 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国情,研究改进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及时向国家机电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国产机电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和国外产品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情况。
负责向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机关和国家机电办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设性意见、及时报告重要工作,做好年终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