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办要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及各项规定,依法行政,以“服务、高效、廉政”为宗旨,严格按有关工作程序办事。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各地区、部门设立机电办,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工作需要,有一定的进出口工作量;
(二)各地区机电办,由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地区、部门机电办不得设在事业、企业性质的单位,也不得与事业、企业性质的单位合署办公;
(三)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配备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专职工作人员,自觉执行有关法规,完成国家机电办按职能下达的各项工作;
(四)必须依法行攻,建立公开、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避免随意性;
(五)配备符合现代电子信息、网络化管理要求的自动化办公设备;
第六条 各地区、部门设立机电办并申领“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的程序:
(一)由主管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机电办的文件,包括:机构编制、人员组成、职责分工以及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配置等情况;
(二)国家机电办在接到符合要求的机构申报及要求授权的文件后,将组织审核验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授权,并核发由国家机电办统一刻制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同时向海关总署、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备案;
(三)各地区、部门在接到授权后,自行刻制机电办的行政用印章,并报国家机电办备案;
(四)各地区、部门机电办工作人员上岗前要经过有关进出口政策、计算机开证、信息统计工作及职业道德培训。
第七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办的机构设置如有变动(含其隶属关系等),应按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履行申报手续。经核准后更换“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申报撤销地区、部门机电办,须在停止业务的3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家机电办,经核准后,交回“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并向海关总署、银行等有关部门备案。
各地区、部门机电办的机构设置、人员、办公地点、通讯、邮政编码等因故变动,应及时通知国家机电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