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电办综字(2001)18号)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为了适应当前形势,切实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统一步骤,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水平,建立一支服务、高效、廉政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67号)精神,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办对《
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国经贸机(1995)2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
二○○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统一步骤,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建立一支高效、廉政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干部队伍,推动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等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授权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协调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解放军有关总部、武警总部设立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称为“××省(市、部等)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办)。
第三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办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和国家机电办指导下,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的协调管理与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