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输变电工程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绘制并整理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报批所需图件等基础性材料;工程批准立项文件、批准设计文件、压占矿产及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共用性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并整理。
三峡输变电工程各变电站初步设计、直流换流站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可以作为建设单位申请用地的依据。
三、规范先行用地报批要求
三峡输变电工程部分线路因建设工期紧,塔基选点困难,施工难度大的,建设单位可按线路设计标段直接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并同时抄送用地涉及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先行施工用地。
先行施工用地的线路设计标段布设塔基点位确定后,要查清塔基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对被征地单位群众的补偿费用,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善正式报批手续。
四、依法支付土地有关费用
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按有关省(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尚未制订补偿标准的省(市),可对三峡输变电工程专门制订征地补偿费标准。
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建设单位可在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占用的耕地,或按有关省(市)规定的用地所在县、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涉及设备堆放等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按有关省(市)规定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复垦;建设单位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涉及其他有关土地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