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23日 国土资发328号)
三峡输变电工程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三峡工程,是国家“十五”计划西电东送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该工程依法及时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三峡输变电工程用地包括变电站、直流换流站用地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鉴于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已以国三峡委发办字[1995]35号文批准三峡输变电工程系统设计(相当于工程可研批复文件),该工程建设用地不再补办预审手续,但建设单位应在用地正式报批前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
按照《
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的规定,输电线路塔基属同类、多点工程用地,可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分期计划,由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以省为单位一次性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峡输变电工程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输电线路塔基因线路布设技术要求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涉及占用少量基本农田的,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前,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并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精简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是否压占重要矿产资源、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问题,建设单位应在站场选址、线路选线阶段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确认请示,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函复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并协助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输电线路塔基建设涉及用地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经批准的线路工程施工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现场踏勘,实地调查用地范围、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按工程设计塔基编号,编报塔基用地情况调查表,注明塔基用地所在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