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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二条 终端软件的服务提示应当清晰、客观、公正,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语言,提示语言应当使用中文。

第六章 安全软件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所称安全软件指为用户提供系统运行安全、数据安全、通信安全以及系统性能优化等服务的终端软件,包括杀毒软件、安全防护软件、系统优化工具等。
  除遵守本公约其他各章条款规定外,安全软件还应当遵守本章各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得滥用终端软件的安全服务功能实施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他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开展系统优化服务时,应当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不得替用户做出默认选择。

  第二十六条 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本公约签署单位建立有效的终端软件白名单机制,白名单内企业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终端软件异常情况,及时修正和解决问题,保障用户上网安全。

第七章 公约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公约签署和实施,并及时向签署单位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二十八条 签署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举报。本公约执行机构在查证核实或者组织测评后,视情况给予内部警告、公开谴责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设立行业调解委员会,建立终端软件测评机制及终端软件企业间争议和纠纷调解机制,由本公约执行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签署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维护行业团结和整体利益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本公约执行机构有义务通过合理合规的方式尽快组织相关调解工作,并将调解结果通报各相关单位。通过行业调解无法解决的,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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