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五条 终端软件安装提示信息清晰完整

  (一)终端软件安装前,应当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本终端软件功能、附加的终端软件清单、对用户系统的所有潜在操作和影响、需要收集和回传的所有用户信息等,由用户决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安装。

  (二)不得安装本终端软件功能说明文档中未加说明的额外功能。

  第十六条 允许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卸载终端软件,并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终端软件卸载后不得留存活动程序、驱动、服务或者模块,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残留程序文件;存在相互依赖关系的终端软件,要如实声明其依赖关系。

第四章 禁止软件排斥和恶意拦截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排斥。恶意排斥是指某款终端软件在设计、安装、运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故意给其他合法终端软件设置障碍,妨碍用户安装或者使用其他合法终端软件。

  (一)同类终端软件拥有平等的被选择权和市场推广权。

  (二)终端软件在运行中由于技术原因可能产生冲突的,应当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者误导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合法终端软件。

  第十八条 终端软件在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过程中,不应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合法终端软件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除恶意广告外,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合法信息内容及页面。
  恶意广告包括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广告类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广告、弹窗广告、视窗广告等。

第五章 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提倡公平竞争,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组织用户对其他终端软件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组织用户开展终端软件评价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评测规则及评测方式应当予以公示,评测结果及评测数据应当接受第三方审计。被评价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评价方应遵守异议处理流程(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