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尊重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收集、使用和保存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包括告知用户收集、使用和保存的目的及范围;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收集、使用和保存用户个人信息,不得超越目的和范围收集、使用和保存用户个人信息;除用户明确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二)终端软件安装、运行、升级、修改默认设置等,应当明确提示用户,不得违背用户意愿修改用户已确认的选择或者设置。
(三)终端软件在运行过程中,如执行系统修改、扫描、信息收集和数据回传等操作,应事先提示用户,由用户选择继续或者停止相关操作。提供安全服务的终端软件,为使用户信息安全免受病毒或者木马等严重安全威胁,可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做出明确约定的前提下,直接采取安全防护操作。
(四)终端软件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可以提示用户,但不得替用户做出操作选择。用户忽略提示而选择进一步操作的,应当尊重用户的选择。
(五)不得以输入验证码或者多次确认等方式故意加大终端软件卸载难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个人信息丢失、泄露,禁止未经授权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不得对用户合理使用其个人信息设置障碍,禁止欺骗、诱导用户转移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提供完备的终端软件服务企业端系统日志供第三方审计,相关系统日志应当保存半年。
第三章 禁止强制捆绑
第十三条 未明确提示用户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在用户的计算机或者其他终端上强制安装终端软件。
第十四条 禁止终端软件强制捆绑
(一)强制捆绑是指功能独立的两款或者多款终端软件绑定在一起导致用户无法自主选择。
(二)终端软件下载或者安装时,如要附带其他非直接相关功能,应明确提示用户,并提供明显的使用或者关闭该功能的方式,未经用户同意不得自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