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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监察部等关于开展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四)向国务院报告。五部门汇总考核情况,对规划期内全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作全面评价,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形成2006—2010年考核报告呈报国务院,并提请国务院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五)落实整改工作。五部门将各省(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结果反馈给省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各省(区、市)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督促省级人民政府落实整改情况。
  五、考核结果的处理
  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奖励,并在安排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
  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整改期间暂停该省(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考核结果送中央组织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换届考察实绩分析的参考依据。

  附表:1.2006—2010年耕地保护情况汇总表
  2.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汇总表
  3.2010年度基本农田占用(减少)和补划情况汇总表
  4.2006—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表
  5.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汇总表
  6.耕地等级与基本农田建设情况统计表
  7.耕地质量状况与耕地质量监测情况表

  附表1
  2006—2010年耕地保护情况汇总表
                                                    计量单位:万亩

┌───────┬─────────────────────────────────────────────┬─────────────────────────┐
│       │                 耕地增减变化情况                     │           年末耕地面积         │
│       ├────┬───────────────────┬────────────────────┤   ┌─────────────────┬───┤
│       │ 耕地净│         增加耕地面积     │        减少耕地面积       │   │         耕地       │ 可调│
│  年份   │    │                   │                    │   │                 │   │
│       │    │   ┌───┬───┬───┬───┤   ┌───┬────┬───┬───┤   │    ┌───┬───┬────┤   │
│       │ 增减面│   │   │   │   │农业结│   │建设 │灾害  │生态 │农业结│ 合计│    │   │   │    │ 整地│
│       │  积 │ 小计│ 整理│ 复垦│开发 │   │小计 │   │    │   │   │   │小计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   │
│       │    │   │   │   │   │构调整│   │占用 │损毁  │退耕 │构调整│   │    │   │   │    │ 类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13│  14 │  15│  16│  17 │  18│
│       │    │   │   │   │   │   │   │   │    │   │   │   │    │   │   │    │   │
├───────┼────┼───┼───┼───┼───┼───┼───┼───┼────┼───┼───┼───┼────┼───┼───┼────┼───┤
│2006—2010年 │    │   │   │   │   │   │   │   │    │   │   │   │    │   │   │    │   │
│分年度数据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内关系:2=3-8; 3=4+5+6+7; 8=9+10+11+12; 13=14+18; 14=15+16+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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