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申请2008年供港活猪出口配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贸函〔2007〕105号)
为确保内地输港活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满足香港市民消费需求,逐步建立供港活猪稳定供应的长效机制,按照供港活猪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现将2008年度供港活猪(活大猪、活中猪)配额申请及分配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质条件
凡获得供港活猪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和注册养殖场均可向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2008年度供港活猪配额,并按有关原则、条件和公式获得供港活猪配额。
二、申请、审核和配额下达程序
(一)出口企业向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2008年度供港活猪配额申请材料。
原有出口企业申请材料应包括:出口企业名称、2007年度配额安排情况(2007年年度配额数量、本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8月1日前月度配额累计数量和8月1日至10月底月度配额累计数量)、2007年度出口实绩(包括2007年8月1日前和8月1日至10月底出口实绩)、自有养殖场活猪出口数量(具体养殖场出口注册代号、名称、地址和供猪数量)、收购其他养殖场活猪出口数量(具体养殖场出口注册代号、名称、地址和供猪数量)、通过哪家代理行出口及具体数量、2008年度申请配额数量及做好2008年供港活猪出口计划安排等。出口企业需附上有关自有或收购养殖场的详细情况材料。
新获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的注册养殖场申请材料应包括:养殖场基本情况(名称、出口注册代号、地址)、2007年度供货实绩(包括2007年8月1日前和8月1日至10月底出口供货量)、向哪些企业提供货源及具体数量、2008年度申请配额数量及做好2008年供港活猪出口计划安排等。
(二)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对本地区出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核实无误后,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提出本省市配额申请,同时抄送食土商会(以上材料请提供电子版本)。报送截止日期为2007年11月25日。
(三)商务部委托食土商会牵头组成供港活猪配额分配工作组,工作组人员由食土商会、商务部外贸司、台港澳司、广州特办及业内专家组成,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07年11月30日前按规定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提出各省市配额的初次分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