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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澳门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澳门关于防止内地供澳粮食及其制粉转口的实施方案
     2.澳门《内地粮食及其制粉》登记进口商名册(略)
     3.内地粮食及其制粉进口商登记证明书式样(略)

商 务 部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内地与澳门关于防止内地供澳粮食及其制粉转口的实施方案

  I. 基本原则
  1. 所有从内地进口粮食及其制粉的澳门进口商,均须登记。
  2. 澳门进口商,必须承诺所有从内地购入的粮食及其制粉,只供澳门用户在本地使用,不得转口。
  3. 内地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应定期通报相关统计数据等信息;发现有转口情况时,立即核查。
  II.运作模式
  1. 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会对有需要从内地进口粮食及其制粉的进口商作出登记,并制成进口商登记名册,然后定期将名单向内地政府通报以供内地作分配出口配额及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参照。
  2. 内地已获出口配额的出口商在申领粮食及其制粉对澳门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向有关发证机关出示与澳门已登记进口商签订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有关发证机关须在核发的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加注:“限于出口至澳门,不得转口”的字样。内地海关凭有效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放。
  3. 内地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定期交换内地粮食及其制粉出口至澳门及从澳门转口的内地粮食及其制粉的相关数据。
  4. 所有在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登记的进口商必须作出以下承诺:
  (i)除非有特殊理由,所有从内地进口粮食及其制粉均在本地销售,不得转口至其他国家或地区;
  (ii)须保存清晰的入货、存仓及销售记录。如进口商从多个来源地进口,须确保其相关存货方式及记录能清楚分辨所有从内地进口的粮食及其制粉的储存和销售数据;
  (iii)同意在需要时,让澳门当局进入其经营地点作检视,或提供相关数据;及
  (iv)须采取一切合理及可行的措施确保从内地进口的粮食及其制粉是售予真正的本地用家。
  5. 已登记的进口商如违反上述承诺,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有权将其从登记名册中删除并通知内地有关部门。
  6. 上述各项,并不适用于非由内地进口粮食及其制粉贸易。
  Ⅲ.产品范围
  本方案所述粮食及其制粉是指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01号公告中明确的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包括所有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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