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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说明:1.品名: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酒类市场情况,向商务部推荐的市场份额较大、有一定影响力的酒类品牌,主要是本地产的酒类品牌。按照商务部最终确定的品牌名单,据实填写。本企业没有经营的品牌可以不填报。
  2.产地:填报该品牌酒类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名称。

  (六)酒类突发事件报表

表  号:突发事件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114号

有效期至:2011年12月



事件名称

 

事件发生地点

 

所在地区

 

事件基本内容(基本情况、主要原因、影响程度等)

 

涉及的酒类品牌

 

酒品来源(包括生产厂家、购置来源等)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四、主要指标解释


  1.企业名称(企业1表):指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全称。
  2.法定代表人(企业1表):指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3.登记注册类型(企业1表):指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
  4.经营类型(企业1表):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类型,只能选填一种。
  5.工商登记注册号(企业1表):指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编号。
  6.许可证号(企业1表):指工商部门向批发及零售企业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向餐饮企业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尚未换发上述两种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填录原由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编号。
  7.备案登记号(企业1表):指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的地方,备案登记表(证)载明的12位编号。按地方法规实行酒类经营许可管理的地区报酒类经营许可证号。
  8.备案登记或许可审批机关:备案登记表(证)或酒类经营许可证上加盖的颁证机关印章的全称。
  9.经营地址(企业1表):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地址。
  10.主要经营品种(企业1表):分为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七类,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填一种或多种。
  11.酒类年销售总量(企业1表):指统计期间全年累计销售的酒类总量。
  12.酒类从业人数(企业1表):指统计期年末从事酒类经营的在册员工人数。
  13.企业年销售总额(企业1表):指统计期间企业全年累计销售各类商品的总金额。
  14.酒类年销售总额(企业1表):指统计期间全年酒类累计销售的总金额。
  15.年纳税金额(企业1表):指统计期间全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总税金。
  16.酒类年纳税金额(企业1表):指统计期间全年实际缴纳的酒类总税金。
  17.年利润总额(企业1表):指统计期间全年经营总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18.酒类年利润总额(企业1表):指统计期间全年酒类经营总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
  19. 白酒(批发1表、零售1表):45度以上(含)为高度白酒,45度以下为低度白酒。
  20.期初库存量(批发1表):指月初企业酒类产品的库存数量。
  21.期末库存量(批发1表):指月末企业酒类产品的库存数量。

五、附录


酒类行业统计监测样本企业选择方案

  为确保酒类行业统计监测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数据代表性和及时性,对样本企业数量、条件和分布情况需综合考虑,具体要求如下:
  1.样本覆盖地区。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建设兵团)、5个计划单列市(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
  2.样本对象。酒类批发企业、零售企业。
  3.样本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至少推荐20家样本企业;各计划单列市原则上至少推荐15家样本企业。在监测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样本数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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