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统计内容
(四)报送时间及频率
(五)报送办法
(六)其他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酒类批发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1. 9
(三)酒类批发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2. 10
(四)酒类零售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1. 11
(五)酒类零售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2. 12
(六)酒类突发事件报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总说明
(一)目的和意义
酒类是一种重要而特殊的商品,涉及食品安全、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和国家税收等各个方面,酒类市场运行情况与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监测统计,及时了解酒类商品流通环节的相关信息,对于履行酒类流通行业管理职能,促进酒类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按照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第25号)的要求,为及时准确掌握酒类流通情况,监测分析酒类流通市场规模、运行质量、消费结构、从业人员等,促进酒类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对象及范围
本制度统计对象为从事酒类流通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
企业1表由批发样本企业和零售样本企业填报,批发1表和批发2表由批发样本企业填报,零售1表和零售2表由零售样本企业填报,酒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表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样本企业填报。
批发样本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的酒类批发企业中推荐选定,零售样本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的酒类零售企业中推荐选定。
(三)主要统计内容
1.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
2.酒类批发企业白酒、啤酒、葡萄酒、进口酒、黄酒、果露酒、其他酒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和库存情况等,以及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商务部核定的酒类商品的商标名称、品种规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金额。
3.酒类零售企业白酒、啤酒、葡萄酒、进口酒、黄酒、果露酒、其他酒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以及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商务部核定的酒类商品的商标名称、品种规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金额。
(四)报送时间及频率
企业1表为年报表,批发和零售样本企业每年2月18日前填报。
批发1表和批发2表为月报表,批发样本企业每月18日前填报。
零售1表和零售2表为月报表,零售样本企业每月18日前填报。
当酒类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填报酒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表。
(五)报送办法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督促本地区样本企业填报统计报表。样本企业原则上通过登录“商务部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jljcscyxs.mofcom.gov.cn)直接报送数据。
(六)其他说明
1. 样本企业和样本酒类品种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商务部同意。所推荐企业和酒类品种需在当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商务部将根据各地推荐和审核结果确定酒类流通行业监测企业名单和监测品种名单。
2.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负责本制度报表的接收、监测系统建设、信息加工整理及发布等。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督促样本企业及时、准确填报报表的同时,要加强对本地区酒类市场的监测、分析工作。
4.如酒类市场发生供求和价格等异常情况以及假酒中毒等重大事故,监测样本企业应立即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填报酒类突发事件报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5.商务部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样本企业报送的数据严格保密,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将数据用于政府统计分析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6.本制度有效期为2009.12年-2011.12年。
二、报表目录
表号
| 表 名
| 报告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及方式
| 页码
|
企业1表
| 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 年报
| 各地区批发和零售样本企业
|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酒类批发、零售企业
| 直接报送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 7
|
批发 1表
| 酒类批发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1
| 月报
| 各地区酒类批发样本企业
|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酒类批发企业
| 同上
| 8
|
批发 2表
| 酒类批发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2
| 月报
| 同上
|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酒类批发企业
| 同上
| 9
|
零售1表
| 酒类零售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1
| 月报
| 各地区酒类零售样本企业
|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酒类零售企业
| 同上
| 10
|
零售2表
| 酒类零售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2
| 月报
| 同上
|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酒类零售企业
| 同上
| 11
|
突发事件表
| 酒类突发事件报表
|
|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样本企业
|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监测样本企业
|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