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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

  (二)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置的详细地址;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
  (五)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项目及农产品流通企业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三)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验收申请,会同财政等部门成立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验收小组应当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派出至少3名成员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商务部组织有关专家或授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央企业所属市场和企业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八条 验收小组应当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基本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应当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进行客观评价。
  第九条 验收小组应对每个承办单位或项目作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结论以及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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