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准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流通可追溯体系
要督促、指导各类食品交易市场建立食品经营者协议准入和管理制度,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落实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和生产基地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超对接,强化产销衔接功能。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各类食品交易市场建立严格的索证索票和检验检测制度,严格查验入市经营食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把好进货准入关;鼓励市场对经检验入市的食品实行标识、标牌管理,可以包装的食品,分级包装并标明产地和生产者(经销者)名称,不能包装的,在柜台上挂牌标明产地与生产者(经销者)名称。督促餐饮企业切实执行食品进出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把食品原料关。
要积极鼓励、支持食品流通、生猪屠宰、餐饮企业采用食品安全先进技术,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积极推进酒类商品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督促企业规范购销台账管理,如实记录商品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商品来源信息,以及销售对象、联系方式、销售时间、规格、数量等销售信息,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储运信息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要推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探索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集成屠宰、批发、配送、零售等多环节信息,形成来源可查证、去向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完整的信息链条,促使生产经营者规范生产经营,提高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三、完善应急机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要按照本地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制订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及应急保障等。要督促有关商贸流通、生猪屠宰、餐饮企业制订企业内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要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查明食品来源及销售情况,有关情况及时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要督促有关商贸流通、生猪屠宰、餐饮企业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要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配合生产者做好召回工作;对发现可能存在风险但一时难以定性的食品,要倡导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及时报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估。商务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通过投诉举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信息的,要及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并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