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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商秩发〔201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为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目前,我国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凸显期和食品安全事故高发易发阶段,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基础仍比较薄弱,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将保障食品安全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原则,既抓好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着力解决深层次的矛盾,构建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推进标准化经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要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生猪屠宰及餐饮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标准化创建和绿色市场认证、酒类产品认证等活动,大力宣传贯彻和推广《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国家标准(GBT 19220-2003)》、《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国家标准(GBT19221-2003)》、《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等规范标准,指导、推动企业改善设施设备,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经营,提升行业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要针对流通行业特点和当地实际,重点对流通领域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研究提出解决标准缺失、重复等问题的建议;目前流通领域涉及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出台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为企业规范经营、政府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指引和依据。
  要充分利用好“菜篮子”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三绿工程”、“早餐示范工程”及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投入机制,新建、改建产地批发市场或大中城市销地批发和零售市场、集贸市场及相关经营设施、场所,完善食品流通网络和物流加工配送体系;鼓励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集中交易、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大力发展食品连锁经营和现代物流,提高食品流通行业的规模化、标准化、组织化程度;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超市、生猪屠宰企业等配备必要的有毒物残留检验检测、冷藏保鲜和冷链物流等设备设施,餐饮企业配备食品加工、冷藏、陈列及清洗消毒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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