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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探矿权管理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全额投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延续、变更登记及年检事宜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协助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事项。
  (二)合作投资勘查项目。在合作投资勘查期间,不变更探矿权人名称,仍由原探矿权人持有合作投资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以下简称合作探矿权)。需要变更合作探矿权其他登记事项的,原探矿权人应与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办理。合作探矿权的延续、年检等事宜由原探矿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 探矿权作价出资

  第七条 探矿权作价出资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合作方式,对拟作为资本投入的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以确定探矿权作价出资额的行为。
  第八条 地勘基金与合作方投资勘查项目的,合作各方依法按出资额的比例实行出资人相应的权益、责任和义务。探矿权作价出资额,可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一)实际投资额方式。实际投资额方式是指原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至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期间,在勘查项目探矿权涉及的范围内,以勘查投入的全部实际工作量,按照现行的地勘基金勘查项目预算标准,计算勘查投入经费总额,作为计算原探矿权出资比例的方法。实际投资额涉及的核算范围按照国家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有关规定核算。原探矿权含有其他方投入的,实际投资额的计算时间原则上可以追溯到1998年(含)。
  采用实际投资额方式确定探矿权作价的,报告由原探矿权人报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审核签署意见。经合作双方确认后,可作为原探矿权的作价出资额和计算投资比例的依据。
  (二)矿业权价值评估方式。原探矿权人委托或经协商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规定对原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经双方确定的矿业权评估值作为原探矿权的作价出资额和计算投资比例的依据。
  第九条 合作投资勘查项目进行探矿权处置时,应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规定对合作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条 合作投资勘查项目探矿权价值评估依据的地质报告应经评审,并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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