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规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规范地勘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合作投资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全额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合作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投资原探矿权人(合作方)持有探矿权(以下简称原探矿权)的勘查项目。
第三条 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兼顾中央、地方、矿业权人及勘查单位的权益。
第四条 地勘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包括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作价出资、投资合同签署、基金退出及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相关管理。
第二章 探矿权登记
第五条 地勘基金投资勘查项目应依法取得探矿权:
(一)全额投资勘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为探矿权申请人。勘查单位申请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勘查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同意为地勘基金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文件,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探矿权。
(二)合作投资勘查项目,原探矿权应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