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主动回避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风险评估工作,并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所有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从事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专家委员会报请卫生部批准,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因客观情况或个人原因不能承担工作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的;
(三)无故不参加专家委员会议的;
(四)以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从事相关商业活动或在公共场合发表有悖于专家委员会决议的言论的。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卫生部下达的风险评估任务,按照相应程序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各专门工作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起草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草案,提交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以下事项由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一)专家委员会章程;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年度计划草案和优先监测、评估项目;
(三)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各专门工作组和临时工作组的组建;
(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报告草案。
第二十二条 对应急评估的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和风险评估意见,可通过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参加的临时工作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邀请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或承担相应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出,必要时可采用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投票时专家委员会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持同一意见的票数超过全体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形成的风险评估结果、报告和意见等各项文件经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报送卫生部。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卫生部申请专项财政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