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法制办秘书行政司,新闻办秘书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已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成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组织。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卫生部负责组建和管理,受卫生部委托独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优先监测、评估项目;
(二)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三)负责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四)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五)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风险评估相关任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加强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国际机构和组织的沟通、交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由卫生部聘任。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估需要设置专门工作组,具体负责不同专业领域的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