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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通知

  2.建立医护人员定期培训制度,进行癌痛治疗相关知识的培训及更新。
  3.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癌痛治疗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并指定专人定期对本科室癌痛治疗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和反馈。
  (四)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宣教。建立医护人员定期培训机制,提高医务人员肿瘤规范化诊疗水平。建立患者定期宣教制度,采用发放患者宣教手册、设立宣教栏等多种形式,提高患者对癌痛治疗的认知度和用药依从性。
  六、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11年3月-2011年6月)。
  1.制定下发“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方案。
  2.制定下发《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标准》。
  3.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创建活动要求,进一步细化活动方案并部署相关工作,推荐参加“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医院。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7月-2013年8月)。
  1.各医院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开展“示范病房”创建相关工作。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医院“示范病房”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卫生部将适时组织对全国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导。
  3.制定下发《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审核标准》。
  4.分阶段组织开展“示范病房”审核工作。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活动方案》和《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审核标准》的要求,对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医院进行审核,确定“示范病房”名单。审核工作分3批进行:
  (1)第一批“示范病房”审核工作(2011年10月-12月)。在全国范围内创建50个“示范病房”,其中三级医院示范病房40个,地市级二级和县级二级医院示范病房10个。
  (2)第二批“示范病房”审核工作(2012年10月-12月)。在全国范围内创建50个“示范病房”,其中三级医院示范病房30个,地市级二级和县级二级医院示范病房20个。
  (3)第三批“示范病房”审核工作(2013年6月-8月)。在全国范围内创建50个“示范病房”,其中三级医院示范病房30个,地市级二级和县级二级医院示范病房20个。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9月-2013年12月)。
  1.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省(区、市)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终期总结评估,并于2013年9月底前将总结评估材料报卫生部。
  2.卫生部组织对全国“示范病房”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3.卫生部组织召开总结会,组织各地区、各医院间交流经验、总结工作,宣传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同时,研究建立肿瘤和癌痛规范化治疗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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