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提高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改善对肿瘤患者的医疗服务,提高肿瘤患者生存质量,我部决定于2011-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并及时将活动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邓一鸣、胡瑞荣、焦雅辉
电 话:010-68792840、68792097
传 真:010-68792513
E-mail:mohyzsylc@163.com
附件:2011-2013年“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方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2011-2013年“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提高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提高肿瘤患者生存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改善医疗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国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提高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改善肿瘤患者的生存质量,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二、活动目标
利用3年时间,通过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至2013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创建150个“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以下简称“示范病房”),其中三级医院示范病房100个,地市级二级和县级二级医院示范病房50个。通过示范病房的带动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不断提高我国肿瘤规范化诊疗水平,加强麻醉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提高肿瘤患者生存质量。
三、活动范围
全国二级以上医院。
四、组织管理
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成立卫生部癌痛规范化治疗专家组(名单见附件);确定“示范病房”创建和审核标准;指定机构具体负责“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组织对“示范病房”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定“示范病房”名单;对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