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期变更存款性质;
(二)提前支取;
(三)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
(四)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
(五)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六)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申请到期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性质或申请提前支取资本保证金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文件;
(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表;
(三)拟处置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
(四)拟处置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单复印件及存单背书复印件;
(五)拟存放的资本保证金备案资料(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提供);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申请将资本保证金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拟签订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草案)。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清算时申请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的, 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清算文件。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申请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减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六条 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保险公司不得动用资本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在存放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
第二十八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