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1〕39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监管,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我会对《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办法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各保险公司对已经提存的资本保证金存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可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再转存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银行。
二、存放地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可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再转存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放地点。
三、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保险公司应在存款到期后予以更正。
四、《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的条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签订新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时予以更正。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问题,应予以整改和纠正。
各保险公司应当对照本办法对资本保证金的提存、备案和处置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11年8月5日前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
《保险法》),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