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油特别税取消后
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 国税发[1994]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7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烧油特别税。为做好烧油特别税取消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现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组织,努力做好烧油特别税取消后的清理结算工作。
二、关于纳税人拖欠烧油特别税的处理规定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组织力量,做好烧油特别税的清欠工作。凡属应缴未缴的税款,要限期追缴入库。
考虑到烧油特别税税源相对集中,欠税户少额大的实际情况,对一次清缴确有困难的单位,应订出分期缴税计划,由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一般应在1994年内清缴完毕。
对个别缴纳所欠税款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单位,各地国家税务局的征收机关应逐户严格审查,经核实列明申请减免原因,酌情提出减征、免征的意见,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