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28日 国税发[1993]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颁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为使
《办法》更具可操作性,便于贯彻实施和开展宣传,根据
《办法》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编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宣传提纲》(以下简称
《宣传提纲》)。现将
《办法》转发给你们,《细则》和
《宣传提纲》一并下发,并就贯彻实施
《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发票管理行政法规。
《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发票管理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它统一了我国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强化了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能,规范了发票管理程序,加重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严格了对税务机关行使职权的约束,体现了对印制、使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税收征管法规体系,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监控职能,而且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仅要看到
《办法》的颁布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发票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还应充分认识到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各地要把
《办法》的贯彻实施当成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制定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并与有关部门沟通,以利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