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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第四条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原则,由教育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等国家标准,统一制定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机构)代码的编码、更新、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机构)代码随相关国家标准的重新修订而更新。

第二章 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

  第六条 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教育部统一赋予学校(机构)标识码。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可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下同),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第七条 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第三章 更新与维护

  第八条 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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