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开展Ⅳ期临床试验但尚未结束、并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同意再注册,但应在再注册批件中提出完成Ⅳ期临床试验的时限要求。
4.对未提供再注册品种五年不良反应总结的,不予再注册。
5.根据再评价结论确属疗效不确切、经风险评估风险大于效益、质量不稳定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予再注册。
因疗效和安全风险原因或出现严重不良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或销售的,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最终决定后,再作相应处理。
6.按照《
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已经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不予再注册。
7.对申请再注册品种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范围不相符的,不予再注册。
8.对设立有监测期的品种,申请人应按照《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考察该品种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未上报相关报告的,不予再注册。
9.对属于批准文号清查确认不真实的品种,不予再注册;对属于批准文号清查待确认真实的品种,待批准文号清查结果明确后再进行相应的处理。
10.对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申请人应按照《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号)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予再注册。
11.对未按照《
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的要求进行核查的、或者核查结果为“责令停产”的,待核查或复查符合要求后,予以再注册;对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未生产的,除应符合工艺和处方核查的有关要求外,还应遵照本审查要点第12条的相关规定。
12.对符合再注册条件而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未生产的,可予以再注册,但应在再注册批件中明确要求申请人恢复生产时应提出现场检查申请,经现场检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1批样品,送药检所检验;对于注射剂,还应由申请人对后续两批样品送药检所检验。
附件2:
药品再注册报表1-批准再注册品种汇总表
_______省(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盖公章) 统计区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 号
| 药品名称
| 规 格
| 批准文号
| 生产企业
| 药品再注册批件生效日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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