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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9]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国家局制定了《药品再注册工作方案》,启动了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并要求结合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开展药品再注册。目前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注射剂处方工艺核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国家局决定全面开展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药品批准文号清查、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结果,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通过药品再注册,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高的品种。

  二、组织实施
  (一)国家局负责全国药品再注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再注册工作,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药品再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再注册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药品再注册审查要点》(附件1),对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
  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再注册,发给药品再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并抄报国家局,药品再注册批准证明文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及申报资料报国家局,同时报送电子信息,国家局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再注册,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待有效期届满后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国家局将在网站上及时公布药品再注册的相关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药品再注册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将地标升国标的品种、安全性风险高的品种作为药品再注册工作的重点,严格掌握审批尺度,确保工作质量。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批准文号清查及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结果进行药品再注册审查工作:
  1.对申报药品再注册的品种,属于药品批准文号清查范围的,应与“药品批准文号清查数据库”进行比对。对属于批准文号清查确认不真实的品种,不予再注册;对属于批准文号清查待确认真实的品种,待批准文号清查结果明确后再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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