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部门办理《答复意见》时,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环节办理时限之内)。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承办部门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以上公开的信息书面征求了第三方意见,并取得其同意,建议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同时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以上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建议公开”。此后,承办部门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以及第三方关于信息公开的意见送政策法规部。
因征求第三方意见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承办部门应当报告办公厅,经办公厅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厅通过信件、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承办部门应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同时注明征求第三方意见花费的时间。
三、法律审查环节本环节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银监会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审查工作由政策法规部负责。政策法规部收到有关部门转来的《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审查。
对已通过法律审查需要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策法规部在《办理单》“法律审查情况”一栏中填写“已通过法律审查,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和法律审查意见送保密办;对已通过法律审查不予公开的,政策法规部在《办理单》“法律审查情况”一栏中填写“已通过法律审查,不予公开,送办公厅”,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和法律审查意见送办公厅。
对未通过法律审查的,政策法规部在《办理单》“法律审查情况”一栏中填写“未通过法律审查,退回承办部门修改”,并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以及法律审查意见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同时将情况报告办公厅。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办理单》、修改后的《答复意见》重新送政策法规部进行法律审查,并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已根据法律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送政策法规部审查”(修改时间不计算在本环节办理时限之内)。如修改内容涉及征求第三方意见等情况,需要延长修改期限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与政策法规部沟通,并报告办公厅。
法律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部应加强同承办部门和办公厅的沟通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