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要加强同相关承办部门以及法律审查和保密审查等部门的沟通,严格对《申请表》要素和申请内容的审查,避免不应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入办理环节。
二、部门办理环节本环节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理由,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申请表》、《办理单》退回办公厅。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指定专人尽快办理。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且可以公开的,承办部门草拟给申请人的《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上应明确有关保密的意见,注明“以上答复意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建议公开”,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于承办部门认为信息公开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已办理,送政策法规部审查”,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送政策法规部。对于承办部门认为信息公开过程中不涉及法律问题,无需进行法律审查的,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已办理,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
2.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别处理的,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起草给申请人的《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中同时要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内容和理由。《答复意见》上也应明确有关保密的意见,注明“以上答复意见中公开的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建议公开”,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部分公开,已办理,送政策法规部审查”,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送政策法规部。
3.如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不予公开,但需在《答复意见》中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不予公开,已说明理由,送政策法规部审查”,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送政策法规部。
4.如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银监会已经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在《答复意见》中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已办理,送办公厅”,并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送办公厅。
5.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应在《答复意见》中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信息不存在,送办公厅”,并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送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