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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否属行政处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否属行政处罚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171号)


上海银监局:
  你局《关于对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否属行政处罚给予界定的请示》(沪银监发〔2006〕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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