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5〕24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针对当前一些地区重特大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分别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通报》(中办发电〔2005〕2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提出了明确要求。银监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这两个重要文件,结合银行业工作实际,抓紧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并就进一步做好银行业系统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银监会一直非常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出台了许多制度并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当前,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各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内部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注重防控重大安全事故长效机制建设。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时刻关注本单位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应急预案是否到位,从制度上、组织上和人员上做好安排,把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切忌停留在逐级传达和口头上。各单位要从领导到职工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岗位,明确到个人,把工作做到前头,确保安全事故不发生或少发生。发生安全事故后,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二、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