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证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协调解决。各银证机构和业务关联单位应根据本指引完善本机构的应急预案。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的银证系统涉及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业务。
(三)资产管理计划。
(四)基金代销业务。
(五)银期转账、银基支付。
第五条 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指引:
(一)银证机构,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经营机构等涉及银证业务的相关机构。
(二)业务关联单位,指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上海证券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为银证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
(三)突发事件,指银证系统出现异常,影响业务的持续开展,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对的事件。
(四)日间业务,指在每日8: 30-16: 00进行的银证业务。
(五)日终业务,指在每日16: 00-次日8: 30进行的银证业务。
第二章 银证系统突发事件分级分类
第六条 银证系统突发事件依照影响业务类别及持续时间等因素,分为三级:I级(特别重大事件)、II级(重大事件)和Ⅲ级(一般事件),详见附件一。
(一)I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指影响银证系统日间业务时间超过2小时(含)的突发事件。
(二)II级事件(重大事件),指影响银证系统日间业务时间超过30分钟(含)、不足2小时的突发事件;或影响银证系统日终业务,且在指定日间业务开始时对客户划转资金或其他业务有影响的突发事件。
(三)Ⅲ级事件(一般事件),指影响银证系统日间业务时间超过5分钟(含),不足30分钟的突发事件;或影响银证系统日终业务,且在指定日间业务开始时对客户划转资金或其他业务没有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 银证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单位依据事件影响时间等因素的变化,按照上述定义进行事件级别升级。
第八条 银证系统突发事件按事件发生的时间分为两类:银证系统日间突发事件、银证系统日终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