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50号)
各银监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现将《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请各证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八年七月九日
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银证系统突发事件分级分类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五章 事件分析与总结
第六章 持续改进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银行、证券期货跨行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银证系统)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防范银证系统面临的风险,做好银证跨行业工作程序上的衔接,有效处置银证系统突发事件,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银证系统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银证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明确各银证机构和业务关联单位在应急响应和协调中的职责。
(二)预防为主。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指标,实施对风险指标的动态、持续监测,完善风险预警和报告机制,降低突发事件发生概率;
(三)快速反应。对突发事件合理分级分类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指引,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响应及时,联系通畅,操作准确,处理高效。
(四)持续改进。定期评价应急管理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持续改进各机构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