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63号)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纠正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中存在的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风险信息,是指以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为基础,通过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按月反馈给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报表。目前包括“大额授信客户不良贷款情况汇总表”、“大额授信客户风险预警情况汇总表”、“大客户限制行业贷款情况表”、“大客户及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零售贷款违约表”、“零售贷款违约法人客户情况表”以及“零售贷款违约个人客户情况表”等六张表。
第三条 当银行(或客户)对客户信息的准确性有异议时,由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即可启动异议查询。
鉴于“预警信号”指标,反映各行对客户风险预警的独立判断,不同银行间的判断差异属正常现象,该指标不纳入异议查询范畴。
第四条 各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客户的异议信息上报总行。
第五条 各总行应根据本行查询需求按月填写“客户风险异议信息汇总表”(附后),加盖本行客户风险信息应用工作主管部门公章后,于每月月末前向银监会统计部查询最新一期客户风险信息。
第六条 银监会统计部应在收到“客户风险异议信息汇总表”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现异议信息的相关银行印发“客户风险异议信息核实表”(附后)进行查询。
第七条 相关银行收到核实表后,要对需核实信息进行认真查询、核对。
对于正确信息,及时说明情况并报告银监会。
对于错误信息,应按有关规定对错报行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及时更改错误信息,对其报送的所有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实,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